温州一处长改两字给国家造成损失1.15亿受审

发布日期:2012-06-14    浏览次数:

一份会议纪要中的企业名称“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被改成“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两字之差使300多亩土地的性质随之改变,给国家造成损失1.15亿元。昨天下午,苍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处原处长汤颐和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把会议纪要中的“集团”改成“发展”就是出自他手。 
  

  公诉人称,有供词证明,应国权取名菜篮子发展公司,是想让人混淆

  

  汤颐和,1962年出生,市区人,市府办督查处原处长。1996年至2003年,他一直担任市府办城建处副处长。


  2003年4月8日,温州菜篮子集团公司以其位于市区的分支网点蔬菜批发市场等已被纳入城市改建范围,需要搬迁安置为由,向市发改委提出《关于要求转报温州蔬菜批发综合商城立项的请示》,市发改委将该立项请示报告省发改委后,经审批同意立项。


  2003年11月14日,市政府召开包括温州菜篮子集团公司立项项目需征用土地等问题的专题会议,参与会议的有汤颐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冯鸣(已被起诉)及温州菜篮子集团董事长应国权、副总经理何永莲等人。会议要求菜篮子集团公司及所属外迁企业要集中安置在瓯海区娄桥街道,并与规划中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蔬菜批发市场一并规划,建设规模约800亩至1000亩。


  就在同一天,应国权等人一直在筹办的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由市经贸委批复设立。应国权等人想以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替代国有独资企业温州菜篮子集团公司拿地。


  所谓的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是应国权等人以推动菜篮子集团公司改制为名,运作设立的私营责任有限公司,其由菜篮子集团公司内部职工参股80%,集团公司参股20%。


  法庭上,公诉人宣读的何永莲的供词中,何曾说,应国权之所以要取“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这个名字,就是想让人与菜篮子集团的名称混淆,将来好以这家公司取代菜篮子集团公司。


  这次会议后,应国权等人找到时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的冯鸣,想在会议纪要中把企业名称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改成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冯鸣授意汤颐和进行了修改,并形成出台了温州市政府〔2003〕100号会议纪要,这使得用地主体变成了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人称,只改动了内容部分,签到单位和发文单位没变

  

  汤颐和负责温州市政府〔2003〕100号会议纪要的起草。昨天的法庭上,他讲述了当时修改这份会议纪要的整个过程:


  我记得星期五开专题会议,过了双休日,星期一那天也就是2003年11月17日,冯鸣给我打来电话说:“菜篮子那边想把公司名字改动一下,具体何永莲会和你联系。”


  我说:“好的。”会议纪要起草好后,何永莲来了。把会议纪要给相关单位看一下,这也正常的。何看了纪要后,要求将纪要内容中的菜篮子集团公司改成菜篮子发展公司。我问:“为什么要改名字?”


  何的解释是,菜篮子发展公司是菜篮子集团下属企业,今后集团公司的项目要通过这家公司来运作,改了名字以后方便一点。我想想也有道理,再说之前冯鸣也打来了电话,因此没有任何怀疑。


  不过,在我的草稿中只把会议纪要内容部分的“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改成“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而纪要中的签到单位及发文单位仍旧是菜篮子集团公司。这样的做法意义十分重大。首先这说明菜篮子发展公司是菜篮子集团下属公司,菜篮子发展公司收不到这份文件,应国权等人也就不能以该公司名义去审批土地。然而,文件出台后,签到单位及发文单位都变成了菜篮子发展公司,这可能是别人改动的,我不清楚。


  法官问:“你为何保留签到单位及发文单位为菜篮子集团公司,是疏漏还是故意的?”


  汤颐和说:“我觉得应该就要这样写。如果最终出台的会议纪要是我所写的那样的话,应国权他们就达不到目的。”


  “那么在修改名称前,你知不知道菜篮子发展公司的性质?有没有看过这家公司的相关资料?”


  “我不知道,没看过。”汤颐和摇头说道。


  “你连这家公司的性质都不知道,为何轻易改动会议纪要?如果是一家私人公司,你也会改吗?”


  “改动会议纪要程序没问题,内容有问题。我错在盲目相信了冯鸣和何永莲的话。不过,我改动的文字只是把菜篮子发展公司变成了安置企业之一,并没造成由该公司取代菜篮子集团。如果当时在菜篮子发展公司前面加一个定语‘温州菜篮子集团’,那我就没有什么问题了。”

  

  公诉人称,改动两个字给国家造成损失1.15亿余元

  

  检察机关起诉称,会议纪要被修改后,市政府副秘书长冯鸣签发了这份会议纪要。此后,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单位均以该会议纪要为主要依据,先后通过了菜篮子发展公司的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报告审查、用地初审等建设温州蔬菜批发市场相关审批程序,后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用地预审及市政府同意,并经省政府批准,市国土局于2006年1月5日向菜篮子发展公司发放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由此,菜篮子发展公司取代菜篮子集团公司以划拨的方式领取了面积325余亩(216721.5平方米)的商业用途国有土地使用书。


  2009年1月,市审计局对菜篮子集团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后,向市政府出具“关于建议纠正菜篮子发展公司蔬菜批发市场项目供地行为的报告”。市政府办公室作出更正通知将市政府〔2003〕100号会议纪要中“温州菜篮子发展公司”更正为“温州菜篮子集团公司”,并于去年2月9日发文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将位于瓯海娄桥的温州蔬菜批发市场用地划拨给菜篮子集团公司。


  公诉人说,经房产评估机构估价,菜篮子发展公司获取的划拨土地,价值1.9亿余元,扣除该公司已缴纳的土地征用款5265.3万元及菜篮子集团所占20%国有股份,被告人汤颐和等人滥用职权的行为给国家造成1.15亿余元的巨大损失。


  汤颐和在法庭上辩称,虽然他改动了企业名称,但菜篮子发展公司获取划拨土地,造成国家损失,与这份会议纪要没什么关系。因为国土部门在给企业供给土地时,应该要审查企业的性质。


  公诉人认为,汤颐和无视国法,在担任市府办城建处副处长期间,违反专题会议纪要应如实、准确、客观反映会议精神的要求,擅自改变会议纪要内容,致使不具备征地主体资格的菜篮子发展公司替代国有的菜篮子集团公司,成为温州蔬菜批发市场的建设业主和征地主体,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指控,其收受30张“好又多”购物卡

  

  检察机关还指控,汤颐和在修改会议纪要当天,菜篮子集团副总经理何永莲在汤的办公室,送其30张“好又多”购物卡(每张面值1000元,共计3万元)及血燕、冬虫夏草等财物。案发后,汤颐和已退赃款3万元。


  法庭上,汤颐和辩称,没有收取这些财物,他之前供述受贿的事实是虚构的。他说,这几年,菜篮子集团的确送了一些购物券给他,但只是一些可到该公司购买蔬菜等物品的购物券,价值两三千元。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应国权等人的供词,以证实确有送30张“好又多”购物卡等财物给汤颐和。


  汤颐和说:“应国权等人为何这样说,我也想不通。可能是侦查机关把我编出来的事实,拿去让他们承认。”


  检察机关认为,汤颐和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该构成受贿罪。当天,法庭未宣判。